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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A、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B、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C、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D、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A、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B、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C、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D、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E、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A、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B、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C、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D、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A、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B、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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