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院全调研及六大风险提示和对策
自2010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特别是2011年前三季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针对商品房和保障房双管齐下,行政和经济手段并用,限购政策不断扩展。在北京,非北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
为了在政策和利益间寻求突破,"借名买房"应运而生。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但是,这种买房方式蕴藏着风险,并且产生了许多纠纷。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调研中可发现,"借名购房"暗藏六大风险。
规避政策借名购房
从西城区法院审理案件中看出,买房人选择"借名购房",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施,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如非北京户口在京纳税不满五年不得购房,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是借名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
三是为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条件。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有优惠条件,如团购、集资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三类主要案例
近年来,各种原因的"借名买房"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三类。
【案例一】
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2004年,李先生承租的上述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二人商定后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2005年5月,北京某地产公司与小李先生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购房人为小李先生,承租人为李先生。后小李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
2010年,小李先生将李先生和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先生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两口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