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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只要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必须受理。以下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以上这些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上述这些行政行为也仅仅是诸多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对于一部分侵害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行政行为,在目前为止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我国现在正准备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应该会增加,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法律最新规定为准。就目前来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不可以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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