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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对刑事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量刑意见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入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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