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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50%-60%。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40%-60%。
(3)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20%-50%。
(5)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40%。
(6)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章又亚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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