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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刑事犯罪罚金的适用原则

(1)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依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2)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罚金刑。
(3)刑法规定"单处"罚金,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①初犯或者偶犯;②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③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④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⑤被胁迫参加犯罪的;⑥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⑦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或计算标准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标准的,罚金数额不少于一千元。
(5)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一般不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不少于五百元。
(6)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7)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实际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金。从犯的罚金数额一般不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但主犯是未成年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除外。
(8)依法对被告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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