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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妨害公务罪最新量刑意见

妨害公务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损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4)持械妨害公务的。(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毁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执行公务行为明显不当的;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③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④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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