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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诉杨玉杰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王俊霞,女,43岁。
委托代理人荆学亮,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政府工作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598号院2单元。
被告杨玉杰,男,45岁。
原告王俊霞诉被告杨玉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07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2010年3月曾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原告2010年3月曾向本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民委员会2010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从2007年12月底下落不明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0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夫妻感情已无改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霞与被告杨玉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俊霞、被告杨玉杰各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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