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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另行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由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往往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作为前提。故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效。而且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前都可以反悔。除了这种情况外,本离婚律师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财产分割方式,即夫妻双方离婚的过程中不提及财产,或者只解决部分夫妻共同的分割,而将其他财产留待离婚后另行签订协议加以分割。

那么,这种在离婚后另行签订协议来分割财产的做法具有法律效力吗?是否也像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由于不是在离婚时解决,所以会无效呢?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此类协议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而在离婚前反悔可以导致离婚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而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与之不同,乃是在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另行达成约定加以分割。

二、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对于私有财产,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理,并且是有效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已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共有权的改变。然而,由于共有的原因——婚姻关系的终止,法律自然要允许男女双方就此类财产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并加以解决。

综上,男女双方在离婚后是可以另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此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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