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宋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x路xxx管理中心xx楼。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x路xx商业城x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龙商业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通知缴交后,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交。申请人遂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缴交天龙商业城项目所拖欠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决定书作出后,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缴交义务。申请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定:1.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执行标的额为1622758.06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未催告,违反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争议焦点】
是否应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经催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