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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案例】
      2007年4月,亚洲互动传媒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红杉占其总股本的11. 56%。2008年5月,红杉套现134%股份,目前仍持有亚洲传媒9.19%的股份,为其第二大股东。2008年9月20日,首家在东交所上市的中国本土企业——亚洲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被摘牌,原因是亚洲互动传媒前CEO崔建平挪用公司资产。
      崔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同意情况下,将全资子公司北京宽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1. 069亿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为第三方企业北京海豚科技发展公司的债务做担保,后者从银行贷款103亿元人民币,并有1800万元已用于偿还海豚科技部分贷款,而剩余资金或将无法收回。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等途径退出。股权投资退出有可能面临所投资公司经营失败,股权投资难以收回风险,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可能面临价格被低估以及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之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往往把所有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清偿,所以投资企业即使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0/的责任,而后因其他股东无力清偿而造成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时,应对投资对象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充分调查,进行合理投资;投资后也应注意运用股东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控制与监督,避免出现上述投资案中投资难以收回情形。
     针对股权转让价格低估风险,应注意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估值方法,以实现股权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照所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格或与受让方协商等方式来确定。企业在转让投资股权时,尽量选择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价格,这样可以基于自己就投资企业资产历史和现状以及企业未来收益状况的先天信息优势,在与对方磋商中,获得一个理想的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应积极履行或督促其他股东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以免因未尽到及时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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