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06年5月24日,高小姐(化名)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房屋户型、阳台造型、交房期限及违约金等作了规定。签订合同后,高小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逾期交房给高小姐造成了损失,而且由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误差,造成反梁在实际结构中露出阳台地面。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经高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在阳台上擅自构建地台以遮掩反梁,地台比地面高出10公分。对于此种情况,高小姐多次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决处理,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和修复,造成了高小姐房屋使用功能的不便和减少,房屋外观极其不雅,不仅影响该房屋的出租与出售,而且如果将来家中居住老人和小孩,在上下台阶过程中受伤,造成损失更无法想象。鉴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予答复和处理,高小姐不仅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而且在这件事上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无奈之下,高小姐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小姐主张的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维修平台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本院现场查勘,可以认定虽该平台在合同中未作约定,但该平台的存在并未对原告高小姐实际利用房屋造成任何明显的妨碍,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高小姐不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高小姐及其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同意了上诉人高小姐律师的意见,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高小姐2.4万元。诉讼费用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