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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房产吗?

赵女士与王先生于2008年自行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登记结婚前十余天,赵女士购买了房屋。购房首付款36万余元,系王先生支付,剩余房款139万元,由赵女士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支付。双方婚后购置现代悦动小轿车一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现由王先生使用。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女士诉至法院称,自己与王先生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与王先生离婚;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其他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分担。王先生辩称,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用婚前财产支付,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只是因为赵女士在银行工作,贷款有优惠,才将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如果离婚,自己要求分得房屋。小轿车是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并由赵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小轿车归王先生所有,并由王先生支付赵女士车辆折价款的判决。

律师点评

王先生与赵女士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并未妥善处理,导致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房屋,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双方婚姻登记之前仅十余天,应认定为双方为结婚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均不同意按份共有该房屋,应当判决房屋归一人所有,再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法院考虑到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客观情况,本着方便生产、生活及照顾妇女的原则,确定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并由赵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是适当的。关于小轿车,系王先生于婚后购买,法院认定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考虑到该车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一直由其使用,故法院判决该车归王先生所有并由王先生给付赵女士一定的折价款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本案的启示: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中,现在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争房产,而法院将房产判归二人共有的情况很少,而且这样的判决也不利于今后的生产生活。为减少矛盾争端,必然会一方得到房屋,一方得到房屋折价款,但对于房屋折价是多少的问题以及夫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多少,法律有明文规定,也有比较明确的计算公式。

在此提示大家,如果离婚不可避免,那么在二人对房屋都享有同等权利的情况下,应该正视自己的权利和份额。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妨换位思考的计算一下,如果自己得房应该给对方多少补偿,如果对方得房应该给自己多少补偿,这样可以再自己心里有一个预期。当然也要提醒大家,夫妻关系结束,并不一定要反目成仇,凡事都有解决的途径,应该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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